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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392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3928號

聲請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對人
陳韻琪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本票,其請求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一、二所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2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一八計算 107年度司票字第3928號│├─┬─────────┬─────────┬─────────┬───────────┬───────────┤│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請 求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號│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1 │102年5月17日 │2,700,000元 │1,671,795元 │107年1月23日 │107年1月23日 │└─┴─────────┴─────────┴─────────┴───────────┴───────────┘┌───────────────────────────────────────────────────────┐│附表二: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五五計算 107年度司票字第3928號│├─┬─────────┬─────────┬─────────┬───────────┬───────────┤│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請 求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號│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1 │102年12月13日 │1,600,000元 │1,599,746元 │107年3月1日 │107年3月1日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3928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