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5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光雄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豪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甄紜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有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 萬4,71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9,26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