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5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5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楊光雄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豪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甄紜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有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 萬4,71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9,26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