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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79號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劉逸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79號

聲請人
程惠卿
相對人
陳俊明即正元蔘藥行

      連浩盛

      周淑雲

上列當事人間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5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理由欄內「相對人」之記載,應更正為「祭祀公業垂遠堂」;關於理由欄內「第三人」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239 條,此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於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79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特別代理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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