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7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79號
- 聲請人
- 程惠卿
- 相對人
- 陳俊明即正元蔘藥行
連浩盛
周淑雲
上列當事人間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5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理由欄內「相對人」之記載,應更正為「祭祀公業垂遠堂」;關於理由欄內「第三人」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239 條,此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於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