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2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24號
- 原告
- 余俊義
- 訴訟代理人
- 曾明秀
- 被告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被告
- 林鴻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01 年度司執字第7866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其中債權人即被告執行之債權額本金為新臺幣(下同)參佰零捌萬玖仟陸佰伍拾捌元,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宗核閱無誤,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參佰零捌萬玖仟陸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壹仟伍佰玖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