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50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16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16號

原告
陳莉頻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曜建設有限公司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31日裁定命其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提出相關證據;逾期未提出,則由本院囑託鑑定機關進行鑑定後核定(鑑定費用將由原告預繳)等情。然查,原告僅於訴狀記載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移除工具與廢棄物,並未記載移除之工具、廢棄物所在及具體品項為何,其聲明非具體、明確,已與程式不符,且致本院無法囑託鑑定機關進行鑑定後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請求移除之工具、廢棄物所在及具體品項,必要時,應出具附表特定之,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16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