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2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29號
- 上訴人
- 王大鈞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鉌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7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29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鉌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7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