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0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09號
- 上訴人
- 張一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楠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2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拾伍萬柒仟柒佰捌拾捌元,並補正經上訴人簽名或蓋章之民事上訴狀正本,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8萬61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7788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二、次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 條前段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於其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內僅有其姓名簽名之影本,未見其本人之簽名或蓋章,爰依前開規定,併請補正經上訴人簽名或蓋章之民事上訴狀正本。
三、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命補正。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