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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6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黃筠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69號

上訴人
慶達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堂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浩温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3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7,86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1,2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69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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