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6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69號
- 上訴人
- 慶達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堂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浩温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3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7,86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1,2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