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0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01號
- 上訴人
- 邱福棟
- 被上訴人
- 林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玖拾玖萬捌仟貳佰捌拾捌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之2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就上訴人之先、備位聲明擇一價額最高者,是即上訴人先位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