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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01號

返還所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孫曉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01號

上訴人
邱福棟
被上訴人
林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玖拾玖萬捌仟貳佰捌拾捌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之2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就上訴人之先、備位聲明擇一價額最高者,是即上訴人先位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01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所有物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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