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67號
- 上訴人
- 鴻威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鞏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澄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叁萬玖仟零叁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叁佰叁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