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9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97號
- 原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郭曉蓉
- 訴訟代理人
- 曾智群律師
- 複代理人
- 鄭凱文
- 被告
- 陳秉豐
- 訴訟代理人
- 樊君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3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崇仰路」之記載,應更正為「崇仰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