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6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62號
- 原告
-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亮
- 訴訟代理人
- 蔡嘉芳
- 被告
- 胡雲咪(即張伯樂之繼承人)
張洪泰(即張伯樂之繼承人)
張佩雯(即張伯樂之繼承人)
張佩琦(即張伯樂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胡雲咪、張洪泰、張佩雯、張佩琦為被告張伯樂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定有明文。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 條、第178 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07 年6 月1 日起訴後,被告張伯樂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之107 年9 月26日死亡,胡雲咪、張洪泰、張佩雯、張佩琦為其繼承人等情,有原告提出之張伯樂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等件可稽,惟未據當事人聲明承受訴訟,茲依首揭規定裁定命上開人等為被告張伯樂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