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7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王伯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號

原告
吳宗叡
訴訟代理人
洪維駿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宏彬律師
被告
吳宗洲
被告
吳佳原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心賢律師
複代理人
劉砡婷
被告
吳則賢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1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吳朝惠所遺如附表一之財產,應增列如下列之編號46所示。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之判決,如有誤寫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下列編號46之土地,即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與其他載入部分即原判決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各種財產,均屬吳朝惠之遺產,本院為裁判時,雖已有說明其分割方案,惟於分類整理時,因疏漏而未將編號46併予載入附表一中,致與吳朝惠實際之遺產內容不符,既係誤寫,爰依聲請更正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王伯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吳朝惠之不動產
┌──┬─────────┬────┬────────┐
│編號│遺產內容          │權利範圍│分割方法        │
├──┼─────────┼────┼────────┤
│46  │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段│全部    │應予變賣,由兩造│
│    │四小段48地號土地  │        │依應繼分比例,每│
│    │                  │        │人各四分之一,分│
│    │                  │        │配其價金。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婉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