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7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76號
- 上訴人
- 孫潤本 (即被告)
- 被上訴人
- 孫中榮
(即原告)
上列當事人間判決認可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應核定為新臺幣36,160,614元(計算式詳見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95,44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壹、本訴部分: 原告起訴日即107年3月30日臺灣銀行本行賣出現金匯率 美金:29.297 新加坡幣:22.49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㈠部分:美金460,000 元×29.297=新臺幣 13,476,620元。 二、原告訴之聲明第㈡部分:新加坡幣106,773.56元×22.49 = 新臺幣2,401,33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13,476,620+2,401,337=15,877,957元。 貳、反訴部分: 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日即107 年5 月15日臺灣銀行本行賣出現金匯 率,新加坡幣:22.59 一、反訴原告反訴聲明第一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 項 規定,不另徵收裁判費。 二、反訴原告反訴聲明第二項:新加坡幣897,860 元×22.59 = 新臺幣20,282,65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叄、本訴及反訴合計: 15,877,957元+20,282,657元=36,160,6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