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7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78號

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劉逸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78號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上訴人
陳淑子

      曾陳金枝

      蕭陳碧霞

      方陳縈箏

      陳明德即張陳金定之繼承人

      陳寶蓮即張陳金定之繼承人

      張文彥即張陳金定之繼承人

      張文良即張陳金定之繼承人

      張文雄即張陳金定之繼承人

      張文達即張陳金定之繼承人

      張貴英即張陳金定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8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參佰參拾萬伍仟陸佰元,應徵裁判費拾玖萬參仟陸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78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