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0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05號
- 上訴人
- 杜偉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蕎軒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貳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玖仟柒佰陸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0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蕎軒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貳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玖仟柒佰陸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