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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98號

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林昌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98號

原告
賴王允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
複代理人
張郁姝律師
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黃偉政
複代理人
吳嘉榮律師
複代理人
陳柏瑋律師
參加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郭正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劉佳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參加人之法定代理人「楊明祥」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郭正」。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但如對於原判決已合法上訴者,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昌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98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