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0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06號
- 上訴人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黃立遠
- 被上訴人
- 黃文程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基
- 被上訴人
- 李基益律師(即李三元之遺產管理人)
李淵清
李清元
蔡李美雲
李明昌
李明城
李英鑾
李淑惠
李淑卿
劉明鴻
劉韻玲
劉韻萍
林怡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2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得受之利益價額為準。此種案件於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4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判決附表一所示11筆土地並不符合民法第824 條第5 項、第6 項合併分割之要件,係分別分割,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52 萬6,983 元{計算式:(547 地號土地面積39平方公尺×民國107 年1 月公告現值14萬9,000 元×被上訴人即原告黃文程起訴時應有部分21/40 )+(604 地號土地面積35平方公尺×107年1 月公告現值14萬9,000 元×被上訴人即原告黃文程起訴時應有部分103/120 )=752 萬6,98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3,3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