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3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30號
- 原告
- 周長益(兼周正雄承受訴訟人)
- 原告
- 周陳素錦(即周正雄承受訴訟人)
- 原告
- 周沛貽(即周正雄承受訴訟人)
- 原告
- 周孟潔(即周正雄承受訴訟人)
- 原告
- 周宜蓁(即周正雄承受訴訟人)
- 原告
- 周欣樺(即周正雄承受訴訟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明暉律師
- 複代理人
- 郭令立律師
- 被告
- 楊隆榮
- 訴訟代理人
- 王寶輝律師
- 複代理人
- 段陶喻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明隆律師
- 被告
- 紀清楚
- 被告
- 黃雲雀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廖信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7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六、訴訟費用由被告紀清楚負擔百分之二十六、被告黃雲雀負擔百分之十五,餘由被告楊隆榮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六、訴訟費用由被告紀清楚負擔百分之二十七、被告黃雲雀負擔百分之十五,餘由被告楊隆榮負擔」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7 年度重訴訴字第330 號民國108 年10月7 日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計算說明部分詳附表)。
三、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地號 │通行範圍 │所有權人│占用面積 │
│ │ │ │(平方公尺)│
├────────────┼─────┼────┼──────┤
│臺北市士林區平等段2小段 │判決附圖編│ 紀清楚 │ 37.15 │
│60、60-10、60-11地號 │號A1 │ │ │
├────────────┼─────┼────┼──────┤
│臺北市士林區平等段2 小段│判決附圖編│ 紀清楚 │ 4.09 │
│60-6地號 │號A2 │ │ │
├────────────┼─────┼────┼──────┤
│臺北市士林區平等段2 小段│判決附圖編│楊隆榮、│ 121.16 │
│161 地號 │號A3 │紀清楚、│ │
│ │ │黃雲雀 │ │
├────────────┴─────┴────┼──────┤
│ 合計 │ 162.4 │
└───────────────────────┴──────┘
附表二:(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
│被告 │臺北市士│臺北市士│臺北市士林│被告通行權│被告應負擔│
│ │林區平等│林區平等│區平等段 2│面積占用比│訴訟費用比│
│ │段2小段6│段2小段6│小段161 地│例(註2 )│例 │
│ │0、60-10│0-6 地號│號之應有部│ │ │
│ │、60-11 │土地占用│分比例換算│ │ │
│ │地號土地│面積 │占用面積 │ │ │
│ │占用面積│ │(註1) │ │ │
├────┼────┼────┼─────┼─────┼─────┤
│紀清楚 │37.15 │4.09 │2.91 │27% │27% │
├────┼────┼────┼─────┼─────┼─────┤
│楊隆榮 │0 │0 │94.02 │58% │58% │
├────┼────┼────┼─────┼─────┼─────┤
│黃雲雀 │0 │0 │24.23 │15% │15% │
└────┴────┴────┴─────┴─────┴─────┘
註1 :被告就161 地號之應有部分總和為1250/3000 (計算式
:970/3000+30/3000+2/24 =1250/3000 )。
依應有部分計算之占用面積(計算式:總占用面積121.
16平方公尺×被告個人之應有部分÷被告應有部分總和
1250/3000 =被告應有部分計算之占用面積),計算如
下:
㈠紀清楚:2.91平方公尺(計算式:121.16×30/3000 ÷
1250/3000 =2.91,小數點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
㈡楊隆榮:94.02 平方公尺(計算式:121.16×970/3000
÷1250/3000 =94.02 )。
㈢黃雲雀:24.23 平方公尺(計算式:121.16×2/24÷12
50/3000 =24.23)。
註2 :原告主張有通行權面積合計162.4 平方公尺(附表1 面
積總和)。
原告主張通行權之面積,依各被告所有土地範圍計算占
用面積比例如下:
㈠楊隆榮為58%(計算式:94.02 ÷162.4 =58%)。
㈡紀清楚為27%(計算式:〈37.15 +4.09+2.91〉÷16
2.4 =27%)。
㈢黃雲雀為15%(計算式:24.23 ÷162.4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