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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號

上訴人
許湘鈴

      長田拓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陳彥豪、陳今豪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佰玖拾玖萬玖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買賣價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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