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號
- 上訴人
- 許湘鈴
長田拓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陳彥豪、陳今豪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佰玖拾玖萬玖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