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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再字第6號

再審之訴(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李嘉慧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字第6號

聲請人
洪美娟
相對人
美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發財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4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或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固分別定有明文。然所謂顯然錯誤,係指判決中或裁定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而言。

二、查聲請意旨以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24日駁回其再審聲請之裁定乃顯然錯誤而應予更正為由,聲請本件更正裁定云云。惟觀諸聲請意旨所敘,乃對本院上開裁定有所不服,自應依法繳納抗告費、提出抗告聲明及理由而合法抗告後,由上級審法院決之,始為正辦,要非以聲請本院裁定更正裁定之方式以為救濟,聲請意旨所指委無可取。是本件裁定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上開更正事項,核與首揭法條規定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再字第6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履行契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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