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再字第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字第6號
- 聲請人
- 洪美娟
- 相對人
- 美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發財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4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或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固分別定有明文。然所謂顯然錯誤,係指判決中或裁定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而言。
二、查聲請意旨以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24日駁回其再審聲請之裁定乃顯然錯誤而應予更正為由,聲請本件更正裁定云云。惟觀諸聲請意旨所敘,乃對本院上開裁定有所不服,自應依法繳納抗告費、提出抗告聲明及理由而合法抗告後,由上級審法院決之,始為正辦,要非以聲請本院裁定更正裁定之方式以為救濟,聲請意旨所指委無可取。是本件裁定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上開更正事項,核與首揭法條規定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