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2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129號
- 抗告人
- 王興華
孫鷹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喜上屋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10月25日本院108 年度簡上字第129 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129號
孫鷹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喜上屋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10月25日本院108 年度簡上字第129 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