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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29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蔡志宏方鴻愷趙彥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129號

抗告人
王興華

      孫鷹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喜上屋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10月25日本院108 年度簡上字第129 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志宏

                  法 官 方鴻愷

                  法 官 趙彥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29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