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郭政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志洋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6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中關於財產權即請求金錢給付部分,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關於非財產權即請求拆除監視器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伍佰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仟元(計算式:1,500 +4,500 =6,000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