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8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05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劉逸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05號

上訴人
吳則賢
被上訴人
簡慧君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6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應徵裁判費貳萬參仟柒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05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