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7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70號
- 上訴人
- 聯虹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晶晶
- 被上訴人
- 吳龍潭
邱金順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貳拾玖萬柒仟玖佰柒拾柒元(見本院卷第42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伍仟叁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預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