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8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80號
- 原告
- 薛榮科
- 訴訟代理人
- 林鋕豪律師
- 被告
- 吳平平
- 訴訟代理人
- 劉炳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9 月23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家昆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8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9 月23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家昆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