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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94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辜漢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9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曾紫珊

      呂紹強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素慧、林東昇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9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5,8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2,3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 婉 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94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