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5號
- 上訴人
- 李賢明
- 上訴人
- 李賢德
- 上訴人
- 李富吉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陳宥蓁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李錢
- 被上訴人
- 王進興
褚進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伍萬捌仟柒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肆仟陸佰陸拾陸元,未據上訴人預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