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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5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5號

上訴人
李賢明
上訴人
李賢德
上訴人
李富吉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宥蓁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李錢
被上訴人
王進興

      褚進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伍萬捌仟柒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肆仟陸佰陸拾陸元,未據上訴人預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5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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