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8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83號
- 上訴人
- 劉育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文琦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8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3,63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9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