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淡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東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麗玉等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0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33萬6,71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萬5,28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