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 上訴人
-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亦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姜建成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拾肆萬參仟壹佰貳拾柒元(計算式:76117*2+62588+128305=343127 ),應徵裁判費伍仟陸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