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8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46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邱光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46號

上訴人
張聖華
上訴人
廣南國際有限公司
上訴人
上 一
法定代理人
亓瓊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臺灣大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關於上訴人張聖華、廣南國際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仟壹佰肆拾壹萬捌仟捌佰伍拾玖元(計算式詳見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拾陸萬零柒佰肆拾肆,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號房屋部分:
  被上訴人主張占用土地面積271.34平方公尺×108 年1 月土
  地公告現值263,208 元/ 平方公尺=71,418,859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
二、被上訴人請求不當得利部分為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46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