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羅忠文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羅忠義
羅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 萬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