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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45號

移轉所有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陳菊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45號

上訴人
許慧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富田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9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12,980元(見本院卷一第175 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5,30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45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移轉所有權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