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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78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菊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78號

上訴人
李榮泉
上訴人
陳栯泓即立錡輪胎行
被上訴人
陳明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0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995,47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8,4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新北市○○區○○段000 ○000 地號土地:
31,100元(108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707.25平方公尺(上訴
人占用面積)=21,995,475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78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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