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3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字第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林妙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字第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蔡佳揚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楊承憲、誼珈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08 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叁萬壹仟捌佰零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叁仟柒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字第3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