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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60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60號

原告
陳淑華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葛百鈴律師
訴訟代理人
康立賢律師
被告
華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鮑富民
訴訟代理人
林香君律師

      鄭智陽律師

      陳良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定民國109年1月14日上午10時50分在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被告應於10日內提出總公司(不包括工廠)之組織系統表。

民事勞工法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俊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60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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