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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79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79號

上訴人
深石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段采伶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其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前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而原判決主文第一項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9萬1,779元,及第二項命上訴人為被上訴人提繳勞工退休金2,176元,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壹拾玖萬叁仟玖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仟壹佰伍拾元;第三項上訴人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給被上訴人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伍佰元。從而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合計柒仟陸佰伍拾元(計算式:

3,150+4,500=7,650),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俊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79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