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42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42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彰化營
- 即債權人
- 運處
- 法定代理人
- 林進塗
- 代理人
- 吳文賓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楊文城即新悅璟室內裝修企業社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謝玉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仟叁佰柒拾捌萬叁仟捌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