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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42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42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彰化營
即債權人
運處
法定代理人
林進塗
代理人
吳文賓律師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楊文城即新悅璟室內裝修企業社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謝玉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仟叁佰柒拾捌萬叁仟捌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426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