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國字第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字第1號
- 上訴人
- 葉皓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立復興高級中學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8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伍仟貳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字第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立復興高級中學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8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伍仟貳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