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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國字第1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孫曉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字第1號

上訴人
葉皓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立復興高級中學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8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伍仟貳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國字第1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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