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1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11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國華律師
- 複代理人
- 莊文玉律師
- 被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育杉律師
徐靜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9 年4 月13 日下午3時,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家事庭法 官 高雅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11號
徐靜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9 年4 月13 日下午3時,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家事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