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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11號

離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高雅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11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
複代理人
莊文玉律師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育杉律師

      徐靜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9 年4 月13 日下午3時,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家事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11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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