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9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95號
- 上訴人
- 江欽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鄞山寺間確認會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3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見本院卷一第79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