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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陳世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6號

上訴人
呂淑娟
被上訴人
張瑋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 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6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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