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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8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李佳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郭政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志洋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6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中關於財產權即請求金錢給付部分,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關於非財產權即請求拆除監視器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伍佰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仟元(計算式:1,500 +4,500 =6,000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8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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