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2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26號
- 上訴人
- 許弘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莊琇蓮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對於民國109 年4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柒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預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26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莊琇蓮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對於民國109 年4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柒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預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