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0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05號
- 上訴人
- 吳則賢
- 被上訴人
- 簡慧君
- 訴訟代理人
- 楊金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6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應徵裁判費貳萬參仟柒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