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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41號

撤銷信託行為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方鴻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41號

原告
簡慧君
訴訟代理人
陳麗雯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方志偉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巫家佑律師
被告
吳則賢
訴訟代理人
游文華律師
被告
許俊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原告所主張撤銷被告間就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0○號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信託行為及因此所為所有權移轉行為,並塗銷信託系爭不動產之該信託登記等請求,茲因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業經被告許俊明陳報上揭信託行為已經合意終止,並已塗銷系爭不動產之信託登記,並提出塗銷信託登記同意書及系爭不動產之建物登記謄本為據。則原告主張撤銷之信託行為及塗銷登記之標的於言詞辯論後,已不存在,是本件仍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41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信託行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