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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80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劉家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80號

原告
薛榮科
訴訟代理人
林鋕豪律師
被告
吳平平
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9 月23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80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