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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辜漢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7號

原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原告
杜英宗
被告
一六八網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一六八文創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翁立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二項中關於「被告應連帶將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以二十號字體之半版篇幅(寬三十五點五公分、長二十六公分)刊登於一六八周報、青年日報及臺灣時報之頭版,及以二十號字體、紅色粗體字、白色背景,登載於一六八理財網(網址:http://www.168abc.net/_News/List.aspx )頂端,各壹日。」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將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以二十號字體之半版篇幅(寬三十五點五公分、長二十六公分)刊登於一六八周報之頭版,及以二十號字體、紅色粗體字、白色背景,登載於一六八理財網(網址:http://www.168abc.net/_News/List.aspx )頂端,各壹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09 年5 月18日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 芝 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7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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