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7號
- 原告
-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棠
- 原告
- 杜英宗
- 被告
- 一六八網站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一六八文創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翁立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二項中關於「被告應連帶將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以二十號字體之半版篇幅(寬三十五點五公分、長二十六公分)刊登於一六八周報、青年日報及臺灣時報之頭版,及以二十號字體、紅色粗體字、白色背景,登載於一六八理財網(網址:http://www.168abc.net/_News/List.aspx )頂端,各壹日。」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將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以二十號字體之半版篇幅(寬三十五點五公分、長二十六公分)刊登於一六八周報之頭版,及以二十號字體、紅色粗體字、白色背景,登載於一六八理財網(網址:http://www.168abc.net/_News/List.aspx )頂端,各壹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09 年5 月18日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