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6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63號
- 上訴人
- 林鴻坤
林欽銘
林朝龍
林沈玉英
林信仲
林加文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潘英華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民國109 年9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玖萬柒仟捌佰零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預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