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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6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63號

上訴人
林鴻坤

      林欽銘

      林朝龍

      林沈玉英

      林信仲

      林加文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潘英華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民國109 年9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玖萬柒仟捌佰零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預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63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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